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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核心价值观 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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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公正、廉洁、为民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核心价值观,倡导和实践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指针。公正、廉洁、为民是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其内涵深刻、价值统一。

  司法裁判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制度设计,公正是其立世之本,也是司法具有公信力的支撑,是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裁判过程所具有的信赖、尊重和认同的程度。这种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充分尊崇与依赖,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可以说,司法之所以权威就在于它具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培育是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那样,公正比太阳还要有光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利益纠纷多发成为鲜明的时代特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方面是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我们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还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司法机关的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司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甚至激起民愤,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而提高法官的公信力就必须要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者,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能力素质。这就要求法官除了具备公正裁判所需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而且要在职业道德操守方面品行良好。在法官队伍中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正是期望通过法官将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塑。

  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明”才能“公”,而要“明”必须要“廉”。公正是司法永恒的追求,廉洁司法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在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在审判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内;要求法官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赤诚之心,规范司法行为,做到阳光司法,守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不违法审判,不徇私枉法,让法治天空下闪烁司法公正的阳光,唯此,人民群众才会认可“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才会相信“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我国每年直接涉讼的当事人数以千万计,而和当事人有关,间接涉讼的人则更多,其中,使人感受到少数法官存在不良行为和判案不公的现象,主要来自于某些法官不公之“外表”,譬如与一方当事人私下接触,在外吃吃喝喝,甚至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等。休谟在《人性论》中说过,正义感不是建立在我们的观念上面,而是建立在我们的印象上的。试想一下,一个外表不廉洁的法官还会作出正义的裁判吗,很难让人置信。因此说,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是少数司法不公现象,而这“少数司法不公现象”中绝大多数却是由司法不廉洁引致的。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中,法院必须在社会上树立起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的获得不仅得力于国家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源于民众内心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还有对法官高尚的人格和清廉执法的职业形象的信任。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一旦为物欲所侵蚀,就不会有社会信用,就不会有与社会大众的亲和力,就必然蜕变为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及在制度上拥有的权力一味谋私的利己群体。西方法谚曾云:“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司法行为不仅仅是通过行使裁判权来解决社会纠纷,而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的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群体宣示正义的准则。西方的一些调查表明,那些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公民对于法律制度的知识以及公正观念的养成,与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以及媒体对法院活动的报道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对于特定国家的普通民众的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形态,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法官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么大的作用。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更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于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的评价。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通过行贿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会对他所在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坚定的信念,更不用说面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对方当事人了。古谚云:“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或更为流行的“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都十分形象地表达了普通民众对于古代司法制度的极度失望。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下,追求公平与正义何以成为主流社会风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廉洁、为民”这一核心价值观,就是倡导法官以清廉为要,以公正为本,做为民的“人民”法官。

  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落实到司法实践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为民是法官公正办案的根基,是法官廉洁自律的前提,是法官价值观的根本取向。胡锦涛同志曾指出:“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在于赢得社会公众足够的信任和信赖,具体到法官个人,就是要树立司法为民的价值观,就是要求法官在具体的实践中对民众怀有不无二致的人情关怀。司法就其根本而言,是一种善的事业,对弱者的同情,对不公平的矫正,对社会矛盾乱麻的清理,无一不体现伦理的善。但司法又是生活的,法官每天面对的是法律的生活,对社会精细入微的体察,对人性人情的洞明,乃是公正司法的判断基础。精深的法律底蕴、丰富的生活阅历是公正司法的不二法门,很难想象超然世外的法官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很难想象与群众有着“隔离带”的法官能深刻地体味尘世的复杂和能以一种悲天悯人的境怀看待法网中的芸芸众生。

  司法需要法官创造性地工作,司法公正不是明白地体现在法条之上,而是需要法官的智慧在一个又一个的个案中得以实现。也许简单的法律适用不需要法官进行什么创造,但是要将教条、僵硬、公式化、不周延的法律甚至是错误的法条乃至“恶法”适用于千奇百怪、形形色色的事实,则需要法官怀有一颗为民之心将历史与现实、规范与精神、应然与实然结合得天衣无缝。法官只有心里装着人民群众,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法官的司法活动当做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自觉地和群众打成一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把法讲明,把理说清,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当事人看法官在为他办事,为他费心,用为民之举、爱民之心去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疑团,让他们心悦诚服地离开法庭,他们才会把法官看成是公正的化身,司法公信力才能重塑。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有文化和信仰,一个法官群体也要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自身的价值追求,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这种价值信仰更加可贵。物质条件不好可以奋斗,知识不够可以学习,但没有价值观就没有方向、没有共同思想基础。公正、廉洁、为民是一个丰富的整体,有机统一。人民法官唯有公正,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唯有廉洁,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唯有为民,才能赢得社会的赞同。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价值观的法官们会像缕缕光,划破沉沉的误解与猜疑的黑翳,让怀疑的眼神看到司法公正的亮光;似朵朵花,装点焕发生机的法治的春天,给人们带来法治国家的明天;如丝丝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浇灌司法权威的土地,洗涤司法队伍中的不良之风,滋润司法正义的信仰。因此弘扬“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将使法官更好地明是非、知荣辱,更好地推动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法治建设任务繁重,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重,法官压力大,司法环境不理想,法官待遇偏低,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法院审判和队伍管理难度加大,法院自身发展建设任务重。在此情况下,我院党组注重法官精神塑造,强调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武装法官头脑,内化于心,培育良好风貌,外化于行,并结合我院实际,围绕“公正、廉洁、为民”的根本要求,创造性地提出“致公、为民、法严、风清”的八字院训。“致公”就是要立党为公、服务大局,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为民”就是要牢记宗旨、司法为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法严”既是要严格执法,又是要严肃法纪,做到令行禁止、纪律严明;“风清”就是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为党委政府信赖,为人民群众信任。我院八字院训高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核心价值,表现出司法的人民性、时代性,无疑是我院实践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路径,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勇于实践“致公、为民、法严、风清”的院训,以良好的形象展示当代法官的风采,创造出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作者:刘莹洁)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