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今年是我国正式实行注射死刑的第十三个年头,也是我市法院开展注射死刑工作的第一年。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已成为我市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笔者试从司法警察的角度,结合我院近一年来执行注射死刑工作实践,分析注射死刑的概念、特点及目前执行注射死刑工作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我市法院执行注射死刑工作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一点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注射死刑 执行安全 器官捐献 队伍建设
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具有最强的威慑效果。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由于社会矛盾复杂,以及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死刑的存在有其现实必要性。与此同时,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各类耸人听闻的酷刑,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枪决,死刑的执行方式正经历着从残酷到人道、从愚昧到文明的演变和发展。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悄然进入人们的视线。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进行”。这一规定确立了注射执行死刑在我国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我国死刑执行文明程度的提高,也表明了民众个人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多地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一、注射死刑的概念和特点
注射死刑是指对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采用向其静脉注射特制药物剥夺其生命的死刑执行方法。与传统死刑执行方式相比,注射死刑有其明显特征:
(一)操作简易,安全迅速
注射死刑执行中需要采用人工操作的很少,只有固定死刑犯和静脉穿刺两个步骤,而真正注射时只需按下注射泵的启动按钮。此外,死刑犯从被注射开始到生理死亡只需要几十秒的时间,临床时间很短。
(二)人体器官利用率高
我国法律规定的死亡确认标准是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固定和各种深反射消失。以枪决方式执行死刑,死刑犯若达到临床死亡期,会因严重失血而导致组织器官热缺血时间过长,使组织细胞变性而导致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下降。而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罪犯器官,由于注射药物为氯化钾,大量快速的静脉注射能引起心脏骤停,但氯化钾也是人体电介质组成的一部分,本身对人体无害,并不影响各种器官的功能,也不存在失血造成热缺血时间过长的问题,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注射死刑的供体器官质量较好,能大大提高死刑犯人体器官的利用率。
(三)死刑犯痛苦程度低,行刑人员心理压力小
以往执行枪决时,往往要击中死刑犯的头部或胸部,这给死刑犯带来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也给行刑人员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注射死刑执行过程中,死刑犯的感觉如同生病时打针一般,注射后无痛苦、无血腥、无明显抽搐和面色改变,无论是对死刑犯还是对行刑人员来说,都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执行方式。
二、注射死刑的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对注射死刑的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注射死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执行前准备。包括召开协调会,由参加执行的各部门共同制定执行预案,明确分工,定岗定责;领取注射用药,落实执行车辆;安排死刑犯与其亲属会见等等。
(二)押赴刑场。包括在羁押场所内对死刑犯验明正身,宣布执行死刑命令;对死刑犯进行捆绑、加戴脚镣;按照既定时间、路线将死刑犯押赴刑场。
(三)执行死刑。包括在刑场内配制执行药物;将死刑犯固定在执行床上,由专业医务人员实施穿刺,打通注射通道;刑场指挥 人员下达执行命令后,执行法警启动注射泵;注射完毕后,法医检验并确认死刑犯死亡。
(四)执行收尾工作。指在确认死刑犯死亡后,将其解除固定,并将死刑犯尸体运送至火葬场,并监督火化;将用于死刑执行的一次性物品和残留药品统一收集并销毁。
三、我院执行注射死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今年是我院正式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第一年,也是法警支队正式执行注射死刑任务的第一年。从笔者参加本院三次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亲身经历来看,我院目前在执行注射死刑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硬件方面
1、缺少行刑场地和执行器材。缺少专用执行场所是我院执行注射死刑工作的“硬伤”,长途押解既增加了执行成本,也给注射死刑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缺少执行床、注射泵等执行器材,则给司法警察日常进行捆绑、固定等训练带来困难,在真正执行注射死刑任务时难免手忙脚乱。
2、缺少专业穿刺人员。穿刺是整个注射死刑工作最为关键的环节,穿刺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注射执行死刑是否顺利。而穿刺恰恰又是技术性很强的业务,不是三两天突击训练就可以掌握的技能。从我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构成来看,难以找到适合此项任务的人选,这也是我院执行注射死刑任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3、正式司法警察配备不足。司法警察是执行注射死刑的主要力量,同时肩负着看管、押解、现场警戒、捆绑固定、行刑等工作,完成一起注射死刑任务,往往需要十几名司法警察同时参与执行保障。而从执行死刑工作对保密的特殊要求以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延续性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执行死刑任务应全部或主要由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完成较为适宜。目前我院正式在编在岗司法警察仅有8名,且平均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执行死刑工作需要。
(二)软件方面
1、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陆续下发了《关于推进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三个规范性文件,但不难看出,上述三个文件对注射死刑的执行操作规定得相当粗糙。就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来说,仅对行刑室内的工作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如行刑流程、司法警察的站位等,而对宣布执行命令、安排会见、验明正身、押解、火化等其他死刑执行程序,只是寥寥数字。比如说死刑犯与近亲属的会见程序,这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是充分尊重人权,维护死刑犯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但《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应何时安排会见,有的法官安排会见的时间与执行的时间太过接近,这样很容易让死刑犯的近亲属猜测到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可能会引起突发事件,危及死刑执行安全。此外,缺乏注射死刑实施细则,会影响到死刑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衔接和法官、法警、法医三者之间的配合,进而影响注射死刑执行的质量和效率。[③]
2、司法警察部门与刑事审判庭的联系不够紧密
从我院执行注射死刑的过程看,事前制订执行预案时,对司法警察的执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对刑庭的执行程序规定较为模糊,不够详细,这样容易导致司法警察与刑庭配合不默契,行动不统一。
笔者认为,执行注射死刑不仅仅是司法警察的事。在执行过程中,包括宣布执行死刑命令、安排亲属会见、验明正身等程序,都是由刑庭和承办法官主导进行的,司法警察主要起现场警戒、押解看管死刑犯的作用,因此这些环节尤其需要司法警察与刑庭加强沟通和联系。比如规定亲属会见的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在会见时死刑犯或其亲属情绪激动是进行劝说还是终止会见、验明正身的时间以及赶赴刑场的出发时间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事前由司法警察和刑庭多沟通多联系,在执行预案中明确这些程序的时间、分工和职责。此外,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有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就更需要司法警察与刑庭加强沟通联系,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共同完成好注射死刑执行任务。
四、执行注射死刑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执行注射死刑,是一件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认真筹划,周密部署。我院司法警察部门承担执行注射死刑工作时间不长,尚在不断摸索、借鉴和改进之中。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执行注射死刑,应突出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
安全是执行注射死刑任务的重中之重,在整个执行注射死刑任务中,安全是第一位的。这里的安全涵义很广,包括执行信息的保密、死刑犯与其亲属会见时的安全、宣布执行死刑命令和验明正身时的安全、押解途中的安全、执行现场安全警戒以及对死刑犯的心理疏导等方面。
保密是执行死刑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执行死刑保密制度,对参加执行的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死刑应尽可能由正式干警执行,对执行时间、执行地点、行车路线等相关重要信息严格保密,尤其是对行刑组的组成人员信息,无论执行前执行中还是执行完毕后,都严禁谈论,避免因信息泄露而引起影响死刑执行或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在安排死刑犯与其亲属会见时,应由案件承办法官主导进行,司法警察负责现场警戒,看管死刑犯,维持会见秩序。会见时,既要加大对死刑犯的人身看管力度,也要做好对其亲属的说服劝导工作。会见过程中,要密切注意死刑犯和其亲属的情绪波动,如发现死刑犯或其亲属情绪激动或有其他异常行为的,承办法官应立即决定终止会见,负责警戒的司法警察应立即将死刑犯带离会见室。
在对死刑犯宣布死刑命令和验明正身时,要尤为注意的是死刑犯的突然举动。有的死刑犯对死刑命令能坦然接受,而有的死刑犯则可能会情绪失控,出现痛苦流涕、咆哮、甚至袭击在场人员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司法警察应根据死刑犯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站位。在宣布死刑命令时,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在对死刑犯贴身警戒的同时,还应有现场警戒法警站位于宣判人员与死刑犯之间,保护宣判人员的人身安全。而在验明正身时,司法警察可采用近距离站位的方式,既可以将死刑犯时刻位于可控范围之内,又能配合刑庭完成对死刑犯的拍照、摄影工作。
如前所述,安全是执行死刑任务的重中之重,而押解又是整个执行安全的关键。前期的会见亲属、宣布命令和验明正身等执行程序是在羁押场所内进行的,后期的执行注射是在固定刑场内进行的,执行环境较为封闭,安全系数较高。相对而言,押解工作则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押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突发情况,包括执行车辆发生故障、交通意外引起道路堵塞等情形;二是死刑犯心理变化的不确定。俗话说,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等待死亡。我市法院目前执行注射死刑工作都是在合肥市专用刑场进行,而从我市辖区各县到达合肥刑场最长需要三个小时。在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死刑犯的心理压力和心理波动可想而知,这也给押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笔者曾有过押解死刑犯的亲身经历,在两个小时的押解过程中,死刑犯的心理经历了平静、怀疑、懊悔、恐惧等种种变化,其情绪波动十分复杂紊乱。笔者认为,在对死刑犯进行押解尤其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押解法警首先要严格执行贴身押解的要求,时刻警惕死刑犯的一举一动甚至其眼神的变化,在发现死刑犯情绪躁动不稳时,可以主动与其交谈,采用拉家常的方式,转移死刑犯的注意力,舒缓其心理压力,平静其躁动情绪,这既是保障押解安全的需要,也是执行死刑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死亡标准的认定
执行注射死刑的直接目的是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权,因此死亡的判定标准是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法医应当根据必须同时具备的以下条件确认罪犯死亡:1、心跳停止;2、呼吸停止;3、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大于
笔者认为,上述对死亡认定标准的规定显得太过粗糙和模糊。何为“停止”?多长时间算“停止”?法医如何判定“呼吸和心跳停止”?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执行死刑理应更加严肃和严谨,仅仅依靠法医检验而确认死刑犯死亡,不能说完全不可行,但至少是不规范、不科学、不严谨的。同时,我国法院系统还普遍存在配备专职法医的数量不足和专业素质不高等方面缺陷。因此,笔者认为,从对法律的执行以及对死刑犯人身权益的保障两个角度考虑,应当在注射死刑执行场所内配备心电脑电检测机,对于死刑犯死亡的认定,应由法医检验与仪器检测共同确认。
(三)关于器官捐献
笔者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是基于更好地保护死刑犯的人身权益。因此,如何在执行注射死刑实际操作中切实贯彻器官捐献自愿原则,才是问题关键之所在。笔者认为,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器官捐献、器官移植的程序性立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规范器官捐献程序。其次,在死刑犯同意捐献器官时,应有视频、音频同步录音、录像,或由其亲属在场,并由死刑犯亲自书面签字确认,确保死刑犯捐献器官意思表示的真实和自由。
做好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不仅仅是对死刑犯本身及其亲属负责,也是执行死刑工作安全的重要方面,更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四)关于尸体火化
对死刑犯尸体进行火化是执行注射死刑的收尾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对此只是一笔带过,但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注射完毕后,死刑犯被确认死亡就认为执行工作结束,恰恰相反,火化场所的选择、火化场所的安全警戒以及对残留药品的销毁也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选择火化场所应遵循就近原则,这样既可以迅速实现从刑场到火化场所的运送,避免长途押运带来的种种不便,又可以避免死刑犯亲属知情后围堵火化场所、阻挠火化等突发事件,从而能有效保障整个执行死刑工作的安全、顺利结束。笔者认为,在制订执行预案时,应提前与火化场所联系火化事宜,确定专用通道。司法警察应在将死刑犯尸体送入火化间,确认进行火化后,方可撤离。另外,在对死刑犯尸体进行活化时,也要将注射残留药品一并销毁,司法警察应将药品丢入专用焚烧炉,并现场监督药品燃烧、销毁完毕。
(五)突发事件的处置
执行注射死刑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应对此充分准备,做好预案,沉着应对,冷静处置。比如在押解、执行过程中,死刑犯紧张、恐惧、行为异常时,司法警察应一方面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其人身,一方面进行心理疏导,并及时报告小组负责人或现场总指挥;另如在药品失效、穿刺失败时,执行法警应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更换备用药品或变更穿刺部位,继续执行;再如出现死刑犯亲属围堵刑场大门、阻拦刑车等情况时,司法警察应立即重点保护刑车安全,同时对其亲属说服、劝离,对于不听劝阻,执意围堵刑车或由有他严重干扰执行死刑行为的,司法警察经请示现场总指挥后,可立即对行为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格保证死刑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五、对今后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完善注射死刑执行规则
执行注射死刑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死刑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清当前执行注射死刑工作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思想上理解,政策上倾斜,经费上支持,给死刑执行工作以科学地指导和坚强有力地领导。
为保证注射死刑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更好地组织实施注射执行死刑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包括通知执行、宣布执行命令、安排会见、验明正身、捆绑、押解、注射、火化在内的整个执行过程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规则,明确法官、法警、法医三者的职责,明确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使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执行规则的实施细则,做到层层细化,不留死角和漏洞,确保万无一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执行注射死刑任务后,要会同刑庭、承办法官和相关部门,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执行注射死刑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针对涉黑涉毒等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当地党委请示,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人民法院负责具体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指挥、疏导和安全警戒,检察机关负责临场监督,共同确保执行死刑工作安全。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注射死刑业务能力
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安全顺利完成注射死刑执行任务的前提和保证。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严格按比例配备法警,认真清理兼职法警,切实落实编队管理,保证警力充足;在录聘法警时,要优先考虑从具有一定军警技能和医学知识的人员中选拔,使录聘法警能够尽快熟悉业务,投入工作;要经常开展心理咨询,进行心理疏导,减轻执行法警的心理压力,提高执行法警的心理素质,切实落实执行法警的执行补贴等福利待遇,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强捆绑、押解、射击等专业训练,组织进行注射执行死刑的观摩、学习和培训,提高执行法警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要进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注射死刑演练,提高执行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快硬件设施建设,不断改进执行设施
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加快死刑执行的硬件建设,不断改进执行设备,为顺利完成注射死刑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要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反映执行注射死刑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努力解决固定刑场征地问题,加快注射执行的固定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执行床、执行泵和消毒器械等执行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心电脑电检测器,保证执行注射死刑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大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调研。
要深入开展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干警到周边注射死刑工作开展较早、开展较好的省市兄弟法院进行实地考察、观摩和借鉴,相互交流好的经验做法,针对新情况,制定新对策,解决新问题。加强对相关执行注射死刑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立法宗旨,熟悉执行程序、明确法律职责。例如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是一项新的规定,同时也给司法警察带来了新的任务,给安全警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警察要认真应对,积极组织演练,才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条不紊,紧张有序,杜绝死刑犯脱逃、行凶报复、自伤自残等恶性事故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外,法院宣传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死刑执行程序,消除因不知情、不理解带来的种种猜测和怀疑。
六、结语
注射死刑执行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地实践、总结和改进,从立法上加以规范,从建设上予以支持,从技术上予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注射执行死刑业务水平,规范执行行为。笔者愿与司法警察各位同仁一起共同努力,切实履行执行注射死刑这一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
(作者: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