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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愧于法 无愧于民--做一名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真正体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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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门人”,如何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效化解纷争、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一名“无愧于法、无愧于民”的合格法官?本文从提升法官的品格修养,筑牢廉洁之基;增强法官的职业理念,固守公正之本;培养法官的爱民情结,践行为民之旨;完善法官的约束机制,落实长效之策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希望通过笔者的思考,能够为当前法官队伍的建设提供点滴参考。

  关键词:司法核心价值观 法官品格 法官队伍建设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纯洁的法律也都会变质。”[1]法官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而且要对正义和公正有坚定不渝的追求。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官的社会价值取向也在日益变化,为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来引领广大法官的人生追求、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这一价值观的提出,是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新时期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崭新命题,是党和人民的殷切希望,是人民法官不辱使命、正确履职的价值统领。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2]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正义”价值,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使权力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护。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没有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一切司法工作就无从谈起。正义的天平哪怕被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底线。

  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宗旨。

  “公正、廉洁、为民”三者有机统一,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如何将司法核心价值观永植于法官之心、体现于法官之行,使其成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价值观念,尚需努力如下:

  一、 提升法官的品格修养,筑牢廉洁之基

  廉洁司法,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品格修养。法官的品行是否端正、行为是否规范,关系着司法的权威性、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日本学者大木雅夫曾说:“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出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3]没有法官内在优秀品质,即使最完善的制度也产生不出公正的司法。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提出美国联邦法院对法官素质的考核应把握三个标准,即正直、职业能力和司法品格。[4]把司法品格作为选任法官的主要标准,可见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学家梅里曼指出:“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的人们,对于法律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具有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5]法官之所以能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除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外,还在于法官具有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

  孔子云:“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6]一个职业法官同样要以修身为本。要以赤子之心追求真善美,嫉恨假恶丑,要有平常心,“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最重要的是保持内心的宁静。要宽容豁达,虚怀若谷,要谦逊礼让,儒雅大方,要真诚坦荡,光明磊落,要谨慎交友,情趣高雅,要沉稳庄重,从容淡定,要博学慎思,睿智练达,处处显示出一个法官应有的气质和气度。学会用爱心对待工作,用信心树立自我,用精心耕耘乐土,用静心钻研业务,用安心面对生活,以行动体现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为司法者,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正人必先正己”。法官能否做到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做到廉洁奉公、不吃请受贿、不经商图利、不贪图享受。所谓“公生明、廉生威”,法官的道德人格是支撑司法公正的柱石之一。有学者这样评论,法官“应当具有卫道士的气概和殉道者的气节,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7]的确,法官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要心存正义、品行端正、为人温和而有原则。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公正是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8]而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法官。

  二、 增强法官的职业理念,固守公正之本

  法官的职业理念就是要敬畏法律和尊崇法治。法律是国家公器,天下利器,利器用好了,是福,用得不好,就是祸。作为“身怀利器”的法官,只有同时心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诚惶诚恐,谨慎小心,才能防止滥用利器。有了这份敬畏,法律的利器,才不至于造成危害。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是法官的上帝,法官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重要的精神支柱就是坚定全民对法律的信仰,而作为维护法治的直接主体——法官对法律的崇尚更为重要,因为法官只有崇尚法律才会钻研法律,把握法律之精髓,公正地实施法律,并为之而献身。

  法官不仅是敬畏法律,还要尊崇法治,法官可以是物质上的平民但他必须是精神上的贵族,否则很容易沦为私利的俘虏,使司法成为违法者的帮凶。法官要做到尊崇法治,首先要信仰法律,信仰正义,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信念,对党的事业和法律无限忠诚,对公平和正义执着追求。其次要增强四种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动摇,要把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要心系大局,服务大局,在融入大局中找准位置,在融入大局中实践“三个至上”,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做好审判工作,视工作为事业,视事业为生命,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要严格自律,清廉如水,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诱惑。再次要做到能动司法,严格用“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在处理具体个案中,不仅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认真、准确找法、造法,同时,要根据自身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融合法理、情理、社情、习俗等因素进行复合思维,作出最恰当的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追求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使社会公众从司法工作的每一个具体层面、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具体环节,去真切地感受、体验和认同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文明。

  公正司法,需要我们依法、依理、依情审判。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担负的责任越大,要求就越高。法官不仅要适用法律、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是向社会生动形象地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而不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个体的敬畏;培养公众对公平与正义的信心,而不是单纯对犯罪惩罚的心理满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裁判之中,使裁判结果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精神。

  三、培养法官的爱民情结,践行为民之旨

  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其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造福于民,为人民谋利益。要自觉把人民群众最期待、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贴近群众,了解疾苦,满足老百姓的诉求,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法官的温暖。法官除了具备法律本身的刚性外,还应有法官自身的人格魅力和人性关爱的柔性。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要将冷酷的法条演绎得出神入化,唤醒人们对真善美、是非曲直的追求。尊重百姓,爱戴百姓,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去执法,把他们当做自己的亲人,将亲和力贯穿于审理的始终,通过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使当事人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和距离感,把法律的公正、司法的温暖传递给他们。让他们相信法官是明察秋毫、去伪存真的人,是法律的使者,公平正义的化身。同时,法官又是有情人,有同情心、怜悯心、善良、和气、诚恳,要将真理寄于感情中,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事,要像包公一样严肃执法;对人,要像雷锋一样春天般的温暖,热情善待。用法官完美的人格,作为法律正义的保障。“法有限,情无穷”。当法律出现空白或不完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除了法律的良心外,不能掺杂其他的任何私心杂念和不良愿望,不能把一些主观因素变形转嫁到法律运用中。要始终坚持不受情感左右,不受任何干扰,凭借法律基本原则、政策界限、公序良俗作出公正裁决。

  “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法官仅掌握法律知识可能仅会断案,但不一定会办好案。因此,法官既要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有仁爱之心。一要有为民之心。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二要有责任之感。花大力气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投入精力,投入情感,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帮当事人所难。三要有公正之态。保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严守中立,不厚此薄彼,偏袒一方。四要有真诚之举。不言弃,不言败,用真诚的服务和真心的关爱化解恩怨,获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赖。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司法审判的源泉,是我们事业的根本。只有怀着对人民群众强烈的爱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近年来,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六安市法院组织法官走进社区、走进乡村、走进学校、走进农户,宣传法律法规,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打得起官司”;加强民意沟通,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巡回审判点及乡村工作联系制度,通过民意沟通信箱,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形成了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 完善法官的约束机制,落实长效之策

  建立和完善法官的思想教育、廉政监督、考评激励和制度管理机制,加强对法官业内、业外活动的监督制约,时刻做到“警钟长鸣”,提醒法官始终保持“公正、廉洁、为民”司法,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一要加强思想教育。不断开展对法官的政治思想和理想信念教育,增强法官党性修养,坚定政治立场,自觉用司法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将崇高的司法事业作为毕生的追求;加强法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教育,培养法官高尚的道德风范和公正、清廉、规范的职业操守,完善法官人格,提升法官品质。二要强化廉政监督。加强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走访人大代表、邀请各界人士座谈、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网上投诉窗口等方式,保障监督渠道的畅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从制度上保证法官的廉洁性。强化内部监督,政工、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法官司法礼仪、行为规范的督促检查,从小节、细节抓起,规范法官的言谈举止,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使得法官举手投足间显示出一个社会精英所应具备的理性、沉稳、庄重、智慧和威严,引导法官把业余精力用到加强学习上来。三要完善考评机制。建立法官德行档案、业绩档案和执法档案,加强对法官品格的考评,激励法官加强品格修养,开展法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考察评价工作,把“四德”考察结果作为法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调整以及奖惩、教育培训的首要依据,凡是德行品格考察不过关,大多数群众不赞同、不支持的人,坚决不用;建立科学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细化考评标准,通过考评激励法官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法官的执法档案,对执法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四要规范制度管理。坚持靠制度管人、按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创新性、操作性、实效性,努力实现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与自我管理的常态化。抓好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保障、指导、制约作用,实现 “以制度管人”的工作目标,约束和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进一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9]人民法官作为国家“奉法者”队伍的基本力量,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作为一名法官,在司法的道路上,我相信只要我们坚守“公正”的职业信条,坚持“廉洁”的工作作风,坚信“为民”的司法宗旨,始终做到“无愧于法、无愧于民”,我们就一定可以赢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微笑!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
[2] 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3] [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学》,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4] 丁国强:《法官的思想》,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2辑,第171页。
[5] [德]梅里曼著:《大陆法系》(中译本),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6] 参见《四书·大学》。
[7] 王利明主编:《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页。
[8] 约翰·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从》1989年第2期。
[9] 参见《韩非子·有度》。

(作者:赵应军)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