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宿宾馆钱款被盗,案件一直未侦破,损失无人承担,被害人周某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
原告周某称,2010年5月26日晚,其与妻子、同行的工友卜某到六安市某宾馆住宿,宾馆吧台接待人员没有告知其贵重物品须交柜台保管,其也未要求将携带的30000元现金交与吧台保管,夫妻二人入住后将客房门锁好便休息了。次日早晨,周某夫妇起床时发现皮包内的30000余元现金全部被盗,遂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现场勘验:原告所住的被盗房间门锁为球形锁,房内没有防盗插销,门锁完好,未见其他破坏撬压痕迹;窗户完好,外为不锈钢防盗窗,未见明显破坏撬压痕迹;南侧床铺上见有黑色女式挎包,包拉链呈开启状等。由于案件至今未侦破,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宾馆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经过一审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2010年5月26日从安庆上峰水泥厂湖南六建上峰集团工程项目部领取了35000元工程款后交与妻子蔡某放在皮包内保管,随后途经铜陵、六安,买了一部手机,支付卜某4000元工资款。周某发现钱款被盗是在入住宾馆的第二天,期间一天多的时间内周某夫妇多次从包中取用现金,而证人卜某某、陈某某两人的证人证言均无法证明周某入住宾馆时携带有30000余元现金,周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公安机关关于报案的情况说明仅能认定周某报案的事实,因为是单方陈诉,且尚未破案,故无法认定原告携带30000元入住宾馆并被盗的事实。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旅客向宾馆缴纳了住宿费,双方便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双方也形成了服务与消费的关系,宾馆就负有保障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比如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旅客必须对受损情况承担举证事实。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损情况,则不能判决宾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官要提醒大家,出行、住宿最好不要带大量的现金,同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徐磊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