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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探索新方式协调劳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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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先后受理多起务工人员诉外地劳教机关劳教决定案件。受各地治安形势不同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执法人员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同,进而导致处罚程度不一。如一些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预备斗殴行为,在一地可能仅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而在另一地则可能会被处以劳动教养。这种偏差导致很多劳教决定因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劳教而被依法撤销,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得不到有效保证,判决的社会效果不甚理想。
今年以来,我院在与上海市劳教委、无锡市劳教委进行深入交流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创新协调、裁判方式,以协调的方式处理此类案件,动员、说服被劳教人员撤回一审起诉,同时与劳教机关协调对被劳教人员的剩余劳教期限所外执行或不再执行,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当事人或劳教机关撤回一审起诉或撤回上诉。确定这一协调模式后,我院先后与上海市劳教委、无锡市劳教委及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截至6月底,已有9件劳教案件经协调结案,占此类案件总量的50%,既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治安,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