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伪造发票百万张 非法出售终获刑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8-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制造发票案件,几名被告人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多达百万张,虽然获利一时,但最终面对的是法律的严惩。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联系,要求从王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安徽省公路汽车补充客票”,王便找到经营六安市金安区鸿鑫彩印厂的被告人权某某,自购纸张等物品,让权印制不同面值的补充客票,并按90元∕令纸或80元∕令纸的标准支付其印刷费。权明知王某某无印制该种客票的资质的情况下,仍自行印制。2010年6月1日,市公安局对权某某的彩印厂进行搜查,查获王某某委托其印制的客票5292本(每本90张,共计476280张)。经鉴定,均为伪造发票。
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分次委托被告人权某某印制该种补充客票约15000本(共计约1350000张),后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约11000本(共计约990000张),马全部销售给他人;销售给被告人鄢某某3000余本(共计270000多张),鄢分次全部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张将该种补充客票销售给客运驾驶员。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亦自购纸张,三次委托被告人权某某印制该种客票约7000本(共计约630000张),后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约1300本(共计约117000张),剩余部分亦销售完毕。李某某将购来的客票全部销售给客运驾驶员。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安徽公路汽车补充客票为11000本(计990000张);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补充客票为15000本(计1350000张);被告人权某某非法制造补充客票22000本(计1980000张);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补充客票为7000本(计630000张);被告人张某某、鄢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补充客票3000余本(计270000余张);被告人李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补充客票1300本(计117000张)。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权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鄢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马某某、王某某、权某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作者:胡世全 编辑:涂娅)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