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依法对轰动六安的制造“王老吉”假罐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在被告人郑某担任安徽某制罐集团有限公司焊机机长一职时,与被告人方某合谋,在明知没有“王老吉”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与广东某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的被告人邓某商谈委托制造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事宜。邓某在明知没有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但修炉印制了该商标标识的电脑版本(“菲林”),并安排广东该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铁车间制造了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10828张,每张印有该注册商标标识35件,共计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78980件。在方某安排下,郑某在霍山县工行和农行办理银行卡两张,供资金流动,冒名“李励”三次向被告人郑某任职的安徽某制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000元;尚欠公司货款2510元,被告人郑某向该制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打了欠条一张。2011年1月12日,该批货物在运出该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大门时被六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获,当场缴获了全部赃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某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某、郑某、邓某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78980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故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广东某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0000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所有非法所得167000元,全部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某、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胡世全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