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那么,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阶段又逃跑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自首呢?
2009年5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杨某得知之前殴打自己的王某、杨某某在某网吧上网后,遂邀请林某、卫某某、汪某及魏某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某网吧门口集合,并提供刀具。晚22时左右,杨某等人持刀、皮带冲入网吧二楼,对王某、杨某某进行砍击、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杨某赔偿王某、杨某某部分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0年8月13日,杨某姑父带其到派出所主动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杨某未经批准即离开居住地,经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0年11月30日被确定为在逃人员。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逞强斗狠,邀约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砍击、殴打他人造成二人受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杨某在共同犯罪中邀集未成年人斗殴,提供刀具,并持械参与斗殴,行为积极,系主犯。虽然杨某事后主动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被确定为在逃人员,属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构成自首。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情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作者:李传丽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