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用玻璃片将被害人划伤,近日,市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11年2月13日凌晨,周某翻墙进入陶某家二楼盗窃电线时,被陶某发觉并报警,发现赶到现场的警察后,周某跑到陶某家院中欲从院门逃跑,被陶某拦住,遂欲翻墙逃跑,翻墙时,陶某及儿子上前将其拉住,为抗拒抓捕,周某拔下墙头上的玻璃片将陶某儿子左手划伤,后被赶至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陶某儿子左手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考虑到周某系初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罚金5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李传丽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