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副驾驶死亡,保险公司以死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未处于实际驾驶状态为由拒绝理赔。那么,车辆处于运行状态下正在休息的副驾驶员是否属于实际驾驶状态呢?近日,市法院依法受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与汤某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江苏省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运输业务。2010年2月20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金额为5万元。2010年4月1日,王某与汤某共同驾驶货车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王某与驾驶员汤某当场死亡。王某亲属遂向保险公司提起驾驶人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却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未驾驶车辆,不属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汤某共同驾驶货车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作为从事长途货物运输的车辆,由驾驶员轮换驾驶,符合交通运输法规的规定及运输行业的通常做法。本起事故中,两名驾驶员均已死亡,无法证实两人是否轮换驾驶车辆,但从盛泽镇至武汉市两地的路程和物流业安全、快捷、高效的宗旨来看,事故车辆由其两人轮换驾驶,比较符合长途运输业的通常做法。从副驾驶的作用来看,其不仅是乘车人员,也是辅助驾驶人员,车辆处于运行状态下的某一驾驶员在车上休息可以视为实际驾驶状态,此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送达五日内给付王某亲属保险金5万元。
法官释法:
所谓“扩张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含义较窄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所作的扩大解释。本案中,并没有确定的法律条款可以追寻,将副驾驶员认定为实际驾驶状态,实为扩张解释。长途汽车运输,由于日夜兼程,一个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显然不现实。因此,长途车辆配备两至三名驾驶员轮流驾驶车辆,已成为运输行业的惯例,这种惯例得到国家运输行政管理机构的认可,并上升为行政法规运用于运输行业,与法律并不违背。设立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使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如果认定副驾驶员不属于实际驾驶状态,势必会使暂时处于休息的驾驶人员无法实现保险目的,违背当事人投保的初衷。
遵循运输行业惯例,运用法律原理进行“扩张解释”,将副驾驶员的休息状态“扩张解释”为“实际驾驶状态”,破解了保险纠纷中的难案,规范了长途运输中轮换驾驶员因意外伤害的保险理赔责任,为运营司机撑起法律保护伞。
(作者:市法院民二庭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