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二人原来是夫妻关系,2010年,两个人因为感情出现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王某。在二人还是夫妻的时候,李某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受益人为李某的儿子。这张保险单保额为2万元,每年需要缴费894元,共需要交18年。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话,保险单现金价值为8122元;如果等到保险合同到期后,李某的儿子可以在2017年领取成长金6000元,在2021年领取创业金6000元,在2024年领取婚嫁金8000元。在离婚前,李某已经交纳了11年的保险费共9834元。两人离婚后,王某认为这份保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9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王某。
离婚前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可以分割吗?市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是离婚前为孩子购买的人寿保险,并且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这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险合同是为孩子购买的储蓄性生存保险,因此,李某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财产利益,并已赠与孩子,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充分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作者:吴立新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