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别人搭载顺风车,却在半途出了车祸导致被载人死亡,因为无证驾驶无号牌车,夏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08年9月21日22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夏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郑某,由迎驾厂往佛子岭方向行驶。行至X067线15KM+100M处时驶出路外,先后碰撞路边灯杆及道路指示桩。夏某受伤,郑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霍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夏某医院治疗期间逃往外地,于2011年7月19日到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于被害人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市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夏某与被害人方取得了谅解,且其有投案自首情节,故判决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33776.5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胡世全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