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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歌厅服务殴打“少爷”出气 哥俩寻衅滋事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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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2-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六安两男子因不满歌厅服务,殴打该歌厅服务员。近日,金安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柴某、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案发时,被告人柴某年逾35、王某刚及16,两人虽相差20岁,却也是能玩在一处的朋友。2011年7月14日晚,柴某、王某和一群朋友酒后来到六安市一家歌厅娱乐,22时许,柴某来到前台结帐,因消费的帐目、数额等问题与该厅服务人员谢某发生口角,冲突升级后,柴某从身上掏出折叠刀刺向谢某,谢某躲闪到一边,柴某便将折叠刀递给王某,指使其动手。王某持刀追砍谢某,并刺伤谢某后背、左大臂等处,经鉴定为轻伤。110民警当晚将柴某、王某带到派出所,而柴某却乘民警不备翻墙逃跑,同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案发后,柴某、王某赔偿谢某66000元,谢某对柴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王某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追打他人并致轻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柴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另,案发时,王某刚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也可减轻处罚。本着惩戒、教育、挽救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金安区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罗继红 编辑:涂娅)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