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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吸食冰毒 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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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2-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对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的黄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的决定。
黄某,1992年5月出生,六安市人,2010年2月因聚众斗殴罪被裕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本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考验的监督管理规定,痛改前非。但黄某却没有珍惜缓刑机会,在缓刑期间因吸食毒品,2012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现场检测呈阳性。黄某也供述了其吸食冰毒的事实。2月10日,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毒,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黄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方旭 编辑:涂娅)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