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单位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赔偿,后因他人一纸“承诺书”,用人单位赔偿后又欲向承诺人行使追偿权。日前,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
柏某系A公司员工,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2月23日,在该公司安排柏某帮助李某搬运机床的过程中,柏某不慎摔伤,后经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柏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柏某的医药费、工伤工资及术后问题均由其负责。后柏某与该公司因工伤待遇引发争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赔偿柏某人身伤残各项经济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助金、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等,共计91000元。不久,该公司又以柏某系为李某帮忙而受伤,且李某对柏某的各项损失做出赔偿承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其应支付给柏某的人身伤残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与柏某系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公司违反法定义务不予办理,致使其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柏某依法有权向公司主张权利。而李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对柏某所受损失的承诺,柏某可据此对工伤赔偿不足部分向李某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现柏某未予主张,系对其实体权利的放弃,该公司并不能因此获得追偿权,遂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其违反法定义务未参加,后其职工柏某发生工伤,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柏某损失,其赔偿行为是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不能转嫁他人承担。而李某的承诺系对柏某的损害赔偿进行承诺,遂柏某有权据此提出主张,若其放弃,A公司亦无权获得追偿权。
(作者:王娟娟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