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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正义 化干戈 护平安——2011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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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2-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继续坚持宽严相济,既注重发挥刑罚打击作用,又重视刑罚治本作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幸福六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严惩犯罪,提高群众安全感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471件,审结1413件,同比各上升12.03%和9.35%;生效判决中,依法对严重刑事犯罪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165人,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充分发挥刑罚打击作用,严惩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类犯罪,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毒品类犯罪,依法判处了郑宗青、张祥荣等故意杀人案,刘小荣等4人及王秀德贩卖毒品案,杨义松等6人、邢安平等5人及汪书安抢劫案,周锦勇等6人盗窃、贩卖文物案等大要案;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恶”专项活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何正勇、何正军等26人重大涉黑案件,提高了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感。

宽严相济,保障人权守正义

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宽”、“严”界限,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全面落实,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对具有自首、立功或从犯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罪行较轻的少年犯、过失犯、偶犯、初犯等,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准确把握判处缓刑的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避免重罪轻判、不适当的适用缓刑。全年共宣告缓刑877人,拘役86人,免予刑事处罚29人。通过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鼓励罪犯改过自新,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节约了司法成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大刑事审判领域的人权保护。把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有机结合。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效率,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现象的发生。正确使用强制措施,对符合法律规定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予羁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符合指定辩护人条件的被告人从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为聋哑人从特殊教育学校聘请手语教师给其做翻译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宣告无罪。

温馨审判,教育感化少年犯

彰显司法工作的人性化理念,加强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认真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将审判工作向前延伸,做好庭前的社会调查工作,向后延伸,做好回访考察、帮教工作。市法院确立了市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制度,指定裕安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起草《关于六安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范市辖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工作;把审理案件与摸索经验相结合,做好自身审判工作与加强对基层法院指导相结合,通过法院的联络作用,调动学校、家庭、社会各界四面八方的力量,构建全方位的帮教网络,筑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大堤。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深入细致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全面把握、准确科刑,始终将未成年被告人的出生时间作为一项重要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对年龄提出异议的,不简单地按照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来认定年龄,而是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生活、学习的地方,向当地群众、基层组织、学校、医院等地方调查、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如刘某某、台某等五人寻衅滋事上诉一案,台某的辩护人提出台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承办法官遂与检察院的同志先后到台某出生的医院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最终确定其实际为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既避免了不当量刑,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司法为民,化解纠纷促和谐

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将化解矛盾的工作落实到案件审判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各项措施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注重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抓住调解的有利时机,充分运用好法律释明权。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在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增强被告人赔偿的主动性,并对积极予以经济赔偿的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主动向受害人及其亲属做好疏导工作,对明显超出赔偿范围的诉求向被害人一方辨法析理,避免矛盾激化。在调解遇到阻力时,争取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支持,形成调解合力。彻底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纠纷扩大。通过加强调解工作,依法妥善解决一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提高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达到了“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作者:涂娅 编辑:涂娅)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