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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 犹失“雪中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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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同普遍情况一样,肇事车辆又是未投保的摩托车。
被告刘某在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不幸将正在道路上玩滑板车的儿童金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金某伤势较重,当即被送往合肥救治,出院后鉴定为九级伤残。霍山县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金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达132613.8元。
数额虽大,但如果刘某投保了交强险,则按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双方各按一半比例负担,即这种情况下刘某只需赔偿14930.1元。然而,刘某实际上并未替车辆投保,如此一来,刘某要将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数额一并赔付,即最终判决刘某应赔偿117683.7元——这与投保了交强险相比,相差了十万余元。
可见,事故发生时,刘某若投了交强险,犹如“雪中送炭”,没投则成了“雪上加霜”。

温馨提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交强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而且能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目前广大农村的摩托车、农用车没有按时投保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受害方和肇事方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不要怕麻烦,也不要为了省钱心存侥幸,一定要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切不可贪了芝麻却赔了西瓜。

(作者:胡厚进 编辑:孙璐)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