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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摩托 一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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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1月4日17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农机G型证(E证已注销)驾驶无号牌(案发时悬挂挪用的DA015摩托车前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六潜高速公路霍山收费站欲进入高速公路,被收费员阻止。杨某某不听劝阻,坚持要进高速公路,收费员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向六安市交警支队报案。六安市交警支队即赶往现场,将已步行进入六潜高速公路的杨某某带出高速公路,并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8.55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霍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杨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释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醉酒驾车行为被定为犯罪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g的驾驶行为,其处罚最高可判处半年,罚金1000元起罚。而醉驾驾驶的“机动车”不仅包括四轮汽车,还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及车重超过40KG,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等。因此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醉驾的处罚范围并不仅限于汽车,而判断酒驾也是以法律硬性的数字,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指标为根据,所以要养成良好的交通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作者:许琛 编辑:孙璐)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