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继承遗产 须先还债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冯先生在外从事经商活动,手上出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便从朋友姜某处借了4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1月,冯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肇事方支付了冯先生死亡赔偿款23万元。但是冯先生上无父母,下无子女,也没有妻室,该笔赔偿款被冯先生的哥哥冯某签字领走。姜某获悉后便要求冯某偿还借款42000元,遭到拒绝后将冯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冯先生从姜某处借款4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保护。现借款人冯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款由冯某依法继承,继承人冯某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首先偿还冯先生生前债务42000元,据此法院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作者:赵华勇 编辑:孙璐)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