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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后聋哑人公交车上扒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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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其中聋哑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聋哑被告人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某、祝某(女)均为寿县人,系90后,其中祝某还尚未成年,两人走上行窃道路也很相似,都是在家乡一所聋哑学校上学时被人骗走后学习扒窃的。2009年,张某还因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
金安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12日上午8时左右,张、祝两人登上六安市19号公交车,张某在车上打岔掩护,祝某用带着的挎包遮挡,伸手至乘车人曹某的包内偷走现金5700元。第二天上午,两人又来到15路公交车上,由祝某掩护,张某进行盗窃,在张某成功偷走被害人张某某2600元之后,两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金安法院认为:张某、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祝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应按照两人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因为张某有前科劣迹,祝某系未成年人,故对两人判处了不同的刑罚。

(作者:罗继红 编辑:胡世全)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