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载土方的拖拉机陷进坎中上不来,本应当进行卸载再行施救,可几个人图省事违规操作直接拉拽,结果好心帮忙却引出了事故、吃上了官司。
2011 年11月4日,周宜胜、王辉等人为周复权家拉土垫门口稻场,周宜胜开挖掘机装土上车,王辉开四轮拖拉机拉土。上午9时许,王辉开四轮拖拉机拉土至周复权家门口稻场遇坎子陷住,几人合力推也没推上去。周复权便站在拖拉机头压车,王辉驾驶四轮拖拉机,周宜胜用挖掘机前部爪子推四轮拖拉机的车厢后部。谁知挖掘机一启动,拖拉机车头摆动,周复权站立不稳,左腿部膝盖碰到了拖拉机的皮带盘,致使周复权受伤。周复权随即被送往六安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诊断为: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2年2月,周复权伤情经鉴定,其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符合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周复权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宜胜、王辉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辉是从事机动车驾驶运输的从业人员,应对机动车安全运行采取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王辉驾驶的四轮拖拉机陷住不能前行时,理应采取卸载等处置措施,王辉却接受车推和人压车头的违反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的危险措施进行处置,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周宜胜是挖掘机的驾驶者,对挖掘机作业产生的推力,对被推物体产生的影响,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却怠于防范可能产生的危险,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周复权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人压车头的措施,自身亦有过错。上述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本案原告周复权承担20%的责任,被告王辉和周宜胜在本案件责任相当,各自承担40%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王辉、周宜胜两人均赔偿原告周复权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8680.86元的40%,即人民币19472.34元。
(作者:方旭 编辑:胡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