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作为父亲,离婚后走上吸毒的道路,甚至有一次在探望儿子时毒瘾发作,最终被法院裁定暂时中止对儿子的探望权。
1995年8月,范某与余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次年育有一子范小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夫妻性格差异较大,所以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在2000年春节后,范某最终与妻子余某离了婚。离婚后范小某由余某抚养,范某探望范小某一次。离婚之后,范某与一帮朋友整日泡在网吧里,后来又染上了毒瘾。余某知道后,告诫范某,毒瘾不除,不适宜接触儿子,希望其戒毒以后再来看望孩子。可是范某坚决不同意,以至于一次看望时,在儿子的面前毒瘾发作。余某最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范某的探望权。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但是探望子女,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要求。本案中,范某离婚后染上毒瘾,再继续探望孩子,显然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据此,该法院依法裁定暂时中止范某对范小某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作者:缪国利 编辑:胡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