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五年不见回,妻子苦寻数载人不归,这段婚姻怎么办,霍邱县法院最近审理的丈夫失踪、妻子起诉离婚的案件,给出了一份法律答案。周某(男)与徐某(女)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育有一子。2006年春,两人带着孩子共同到上海务工,妻子在一家工厂上班,丈夫在一家超市打工,日子过得平淡而温馨。谁知当年10月,周某外出存款后却一直未归,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自己和家人也四处寻找,如今5年过去了,苦等数年的徐某只好放弃寻找。2011年12月,徐某欲成立新的家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徐某于2012年1月按照规定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周某失踪,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周某为失踪人;此次徐某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因周某已被宣告为失踪人,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徐某与周某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作者:缪国利 编辑:胡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