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霍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席间劝酒过度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月20日,原告王某和被告贾某久别重逢,把酒言欢。在酒桌上,王某虽不胜酒力,但在贾某频频劝酒的情况下,持续饮酒。不料酒席过后,王某因饮酒过度,造成酒精中毒并摔倒在路边,后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500多元。出院后,王某要求贾某承担医疗费,而贾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和原告关系好才劝其饮酒,自己主观并无过错,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中贾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其明知王某酒量有限,仍频频劝酒,致王某处于危险状态,具有一定过错;而王某自知酒量有限,但在盛情之下不能自行坚持,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王某和贾某均应负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和贾某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
温馨提示:酒席劝酒属于中国传统“酒文化”,殊不知酒桌上推杯换盏间也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受到损害,即使劝酒人没有犯欲伤害对方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酒友们,身体健康要放在第一位,喝酒者注意自控,劝酒者点到为止,做到文明饮酒,真正让大家喝得舒心、温馨又和谐。
(作者:缪国利 编辑: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