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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手续不查清 房屋买卖终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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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9-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购房人在未见到房主本人,也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即与所谓的“代理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导致该合同属无权代理,且由于得不到房主追认,最终被认定无效。
本案经金安区法院一审后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一回迁房,暂无房产证。首先,被告潘某与房屋所有人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回迁安置协议书原件,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潘某又凭该份安置协议原件在中介公司登记出售,随后与冯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潘某又与房屋所有人谢某自愿解除了双方的购房合同。最后,潘某无房交付冯某,不能依约履行,冯某遂提起诉讼。
市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人以房产登记为准,享有对房屋的完全处分权,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处分。本案中,潘某与谢某之间成立的买卖关系,虽以转让房屋为目的,但并不直接导致房主变更,只有办理过户登记才能确认新的房主,即潘某并不是该房房主。潘某在自己无权也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与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为有效,但本案中谢某拒绝接受潘某的代为出卖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潘某赔偿冯某的相关损失,中介公司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作者:张菊 编辑:胡世全)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