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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景区林木 无证砍伐获刑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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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9-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真没想到,花钱买了树,还要办证才能砍。真是稀里糊涂犯了罪。”李某在金安区法院受审时懊恼地说。
李某年近60,小学文化。2011年上半年,李某与家住金安区毛坦厂镇的涂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购买涂某在4A景区东石笋山场的林木。当年下半年,李某开始上山砍树,总计砍伐545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达23.6立方米。2011年11月28日,李某将部分林木运下山时,被毛坦厂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遂案发。
金安区法院查理后认为,李某花钱购买林木,可以砍伐但必须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李某未经林业主管行政部门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属滥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按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本案中,李某砍伐林木545株,活立木蓄积23.6立方米,属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45条的规定,金安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作者:罗继红 编辑:胡世全)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