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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伤起纠纷 悉心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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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9-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干半天活摔伤——痛

2011年10月1日,熊某某被王某某喊到安徽某粮油有限公司干活,其去干活没有经过公司的批准,也没有通过承揽装卸工作的工头彭某某的同意,当天在装卸米糠包掀包时,不慎从车上跌下来摔伤,住院治疗15天共花去医疗费30283.57元,经安徽皖西司法检定所鉴定为:因外伤致腰3锥体爆裂骨折,符合九级伤残,无论是身体的伤害还是物质的损失都让熊某某感到非常的痛心,无奈之下他寻求法律救助,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安徽某粮油有限公司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粮油公司担责——亏

仅仅为粮油公司干了半天活,一审法院判处安徽某粮油有限公司承担熊某某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53142.05元,粮油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冤!”二审通过庭审调查,感觉粮油公司在不知道熊某某为其雇用的情况下,承担雇主责任,确实有点亏。然而,熊某某的损伤不是他自己期望的结果,每个人总不希望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即使有过错也只能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熊某某自己承担30% 的过错责任,粮油公司承担70%的责任,矛盾并没有解决。安徽某粮油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与工头彭某某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彭某某与熊某某之间才是雇佣关系,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市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悉心调解——服

市法院受理后,民一庭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首先对粮油公司做说服教育工作,告知该公司熊某某是在工作中受伤的,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也应该赔偿受害人的部分损失,并且熊某某年纪大了,伤情将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希望该公司能够体谅。彭某某在承包装卸工作中并没有获得利益,其与装卸工人均为同工同酬,仅仅能够充当带班的身份,且事故发生当天其亦不在场,让其承担责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粮油公司认同法官的意见,同意赔偿熊某某的损失。同时,承办法官也向熊某某做思想工作,说明粮油公司愿意赔偿,但是熊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自身确实存在过错,也应当适当减轻粮油公司的责任。熊某某对此也做出了让步。最终,通过法官的努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粮油公司支付熊某某各项费用42875元。但是调解后双方各不相认,仅信任承办法官,无奈法官只好既当调解员,又当执行员,最终实现了调后履行,双方满意而归。
本案的调解实现了两个效果:一是让用人单位明白,仅通过签订简单的装卸协议,既未约定各自的责任承担范围,也未给予承包人一定的获利空间,实际上不能发生雇主责任的转移,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职责,粮油公司花钱买了教训,能时刻警醒自己今后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也是值得;二是让劳动者知道,自己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谨慎注意工作安全,不仅是对用人单位负责,更是对家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否则受伤了,就害了自己,连累家人,苦了用人单位,于己于人均不利。

(作者:赵应军 编辑:胡世全)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