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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伤者遭遇二次车祸 领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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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六安两行人遭遇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致使其中一位伤者遭遇了第二次交通事故并死亡。近日,金安区法院依法判处前车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月11日傍晚6时左右,天色已暗,30刚出头的某厂驾驶员王某开着一辆重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安市东三十铺附近,不幸撞倒一男一女两名行人。一看出事了,王某急忙打电话报警,可报警之后,王某却径直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没有拨打120抢救伤者,也没有将两名伤者移出机动车道。王某离开之后,另一小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张某驾车至事故现场,虽然前车灯亮着,可机动车道上没有光线,张某没注意,也想不到,车道上还躺着两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驾驶的货车拖挂住男伤者飞驰了900多米,直至六安市砂石验票处院内才发现该名男子,当时该男子已经死亡。第二天上午,前车肇事司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案发后预交13万元赔偿死者亲属。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应负主要责任。金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前车驾驶员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投案自首,且案发后主动交纳赔偿费用,自愿认罪,故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了缓刑。
法官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可肇事逃逸,不顾他人性命,应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识,并报警求助,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条件的,也要尽量保护伤者安全。在确定伤者能防止二次事故,避免二次伤害后,应立即抢救伤者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作者:罗继红 编辑:孙璐)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