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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平顶二楼养鱼 排除妨害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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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王某于2007年购买了位于六安市梅山南路河滨小区的一间车库,并于2008年将车库出租给他人使用。之后,鲁某某购买了该小区一幢二楼的住宅,该住宅朝南阳台连接王某车库二楼平顶。2007年4月,鲁某某在装修房屋时打通阳台,王某家车库的平顶遂变成鲁某某家二楼的南面院落,不仅如此,鲁某某还在平顶上铺设了板砖,砌成了一个养鱼池。由于对于屋面的不合理改造,车库平台夏天下雨时出现渗漏情况。在房屋漏水后,王某及时告知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即聘请工人对车库屋面进行了维修,但屋面渗漏仍在继续,王某的车库也就当然无法继续租赁,损失严重。为保护自己的物权,王某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鲁某某排除妨害,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裕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鲁某某在二楼平顶铺设地板、搭建鱼池的行为对平顶防水层有一定的影响,原告王某要求鲁某某排除妨害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车库平顶原图纸设计为不上人屋面,但在施工中按照上人屋面进行建设,致使二楼住户因受误导而在平台上进行了院落装修,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原告车库渗漏不能全面及时进行维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维修屋面渗漏、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龙波 编辑:胡世全)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