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安区法院审结“11.8”电信团伙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龚某、郑某、林某有期徒刑12年、5年、3年,并处罚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
2011年11月8日下午3时许,家住六安市金安区的被害人张某来到金安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因手机短信被骗现金63000元。这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成立了“2011.11.8”系列电信诈骗案侦查组进行专项侦查,同年12月6日,金安区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沈北路伟业栖岸小区的一套3室2厅住宅里,成功抓获龚某、郑某、林某3名被告人。3名被告人均为80后、90后年青人,同为福建安溪老乡,初高中文化程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龚某在河南郑州租用了一套住宅(即案发时被抓获的承租房)作为犯罪窝点,组织实施短信诈骗活动。龚某先后配置了台式电脑2部、短信群发器6台、手机12部,购买了大量的手机卡,编写用于诈骗的对话台词,主要内容为:您的银行帐户现金已被划走,详情咨询客服电话。本案被告人林某是名女性,先后于2011年10月份、12月份,2次受雇于龚某,充当“一线”接线员,冒充银行客服人员诱导受害人和“二线”接线员联系。本案被告人郑某自2011年10月10日后受雇于龚某群发短信,同时充当“二线”接线员,冒充银联或公安人员,诱导受害人和“三线”接线员联系,把钱转入指定帐户。另查明,自2011年7月至11月,以龚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向安徽、浙江等省市不特定多数人群发诈骗短信63万余条(另有大量短信因电脑内存问题自动覆盖,数据无法恢复),诈骗得逞25起,骗取金额78万余元。
金安区法院认为,该案系一起团伙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龚某为短信诈骗提供犯罪场所、作案工具,组织操纵犯罪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诈骗78万余元,群发63万余条诈骗短信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告人郑某、林某接受龚某雇佣、安排,协助实施短信诈骗,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做出以上判决。
(作者:罗继红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