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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因致病遭遗弃 父触法律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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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13岁的男孩从小就患上脑部疾病,为了治疗家里耗尽积蓄。眼看治愈无望,孩子的父亲王某竟狠心地将儿子扔在了路旁,致使其下落不明。近日,舒城县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郑某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婚生一男孩明明(化名)。明明自幼患有脑部疾病,不会说话、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12月,因感情问题,王某与郑某经舒城县法院判决离婚,明明由王某抚养。2011年3月8日,王某将其子托付给远房亲戚代为抚养。后因明明生活不能自理,亲戚们不愿继续代为抚养。2011年6月8日上午,王某包车到亲戚家将明明接出,途中邀其朋友一道将明明送到河南省光山县泼陡河镇刘田村境内的公路旁遗弃,后王某等人离去,明明至今下落不明,生死未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年幼且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明明负有抚养义务却拒不抚养,将其遗弃于异地路旁,情节恶劣,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道德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父母应切实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责任,遗弃未成年子女面对的是法律的惩罚。

(作者:舒庆川 陈刚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