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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真香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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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如果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即使销售的是真香烟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被判刑。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一起私自贩卖真烟的案件。
2011年初,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沈某便在杭州市某建筑工地内经营一百货商店,出售饮料、日用品和香烟等。为了赚取异地零售差价,沈某还委托他人在舒城县大量收购香烟,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运往杭州销售。
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舒城县某乡镇香烟零售户处收购“兰州”、“利群”、“云烟”等品牌香烟,通过从舒城县到杭州市的客车将香烟托运给被告人沈某。沈某在其建筑工地的商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22280元。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收购“兰州”、“利群”、“云烟”等品牌香烟,在运输途中被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被查香烟价值人民币598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舒城县收购香烟,跨区域运输到杭州市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2228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对两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官释法: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我国《烟草专卖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案中的被告人沈某、李某在没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利用地区差价,收购香烟并跨区运输,非法经营卷烟业务盈利,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束克立 盛玉国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