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案件,鉴于原告赵某和被告范某系亲表兄妹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赵某和范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范某父亲是原告赵某舅舅,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0年7月29日婚生一子范某某。婚后初期关系一般,之后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及性格差异,时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不睦。2011年5月27日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12年8月22日,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因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兄妹关系,故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霍邱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程伟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