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因买方拖欠房款一直不交付,违反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最终被判决解除合同。
2008年2月,徐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徐某将一套房屋卖于李某,房屋价款55万元,李某于2008年5月底付清;如李某未能按时给付房款,徐某可无条件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李某即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同时陆续给付徐某20万元,但余款未在约定期间内支付,并一直拖欠。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市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该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作为买受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全额给付房款,但其在给付期限内仅部分履行,并一直拖欠余款,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并且,原、被告双方已明确约定该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合同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该案中,李某在实际占有房屋的状态下拖欠房款近数年,已促成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应予解除。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诉请,判决双方相互返还房屋及已付房款。
(作者:张菊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