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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骗钱财 扰乱经济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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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审结本市第一例传销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贺某、钟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
自2010年初,贺某、钟某等8人在合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以投资3800元或69800元,二至三年可以赚到381万元或1040万元来引诱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2011年6、7月份,贺某、钟某等8人将在合肥的成员100多人分流到六安市城区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到一年的时间,贺某、钟某等14人成为传销组织的团队负责人,参与组织、领导“自愿连锁经营”形式的非法传销活动。至2012年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发展成员近700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最高级别的人员涉案金额超过198万元。
经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贺某、钟某等1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钟某、彭某等7人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钟某、彭某等人伙同他人虚构“自愿连锁经营”行业,以纯资本运作和短期内暴富为诱饵,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朱宝涛、赵应军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