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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反悔 法院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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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李某夫妇在一处偏僻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根据原来的规划,这个小区的生活配套设施很快就会完善。但是五六年过去了依然没有改善。由于生活不便加上李某的孩子要上中学,李某夫妇便想将此房卖掉。一个月后,李某得知好友吴某的妹妹吴小某想买房,于是双方约定以16万元将此房卖于吴小某并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协议。然而,转让之后该小区的生活设施便开始完善,附近还新建了一所中学,房价节节攀升,李某的妻子后悔了,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将吴小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以原价购回此房。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始终。所谓诚实信用,就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经审理查明,出售该房屋时李某的妻子是知情的,也是符合其意愿的。李某夫妇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协助吴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作者:缪国利 编辑:涂娅)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