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外出打工时与四川籍女子黄某相识。1999年5月,伍某带着黄某来到霍邱老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宴并一直同居。2012年12月,黄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伍某与肇事司机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伍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司机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只办酒席不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本案中,伍某与黄某是199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能算作同居关系,不是合法配偶,伍某与黄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伍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缪国利 编辑:涂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