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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课 玩“斗鸡” 致伤各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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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小学学生因“斗鸡”致伤引起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花某之父母花某某、余某某赔偿原告贾某某各项损失6000元;某小学赔偿原告贾某某各项损失2000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贾某某自行承担。
2012年12月4日上午,某小学第一节课下课时,六年级学生花某、贾某某等四人玩“斗鸡”游戏(一条腿抱起来,用膝盖相互碰撞),在互相碰撞的过程中,贾某某被花某撞到在地致腿部受伤。贾某某因受伤造成各项损失10000多元。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发生纠纷,贾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某撞伤贾某某,应当按其过错赔偿贾某某由此造成损失的60%。因花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花某某、余某某承担。某小学对学生进行危险性游戏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管理的瑕疵,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贾某某参与“斗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缪国利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