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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盗凶器威胁 盗窃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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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7-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盗窃是社会多发侵财型犯罪,严重危害着群众的财产安全。但是在盗窃中,犯罪行为人被发现后,经常会对受害人以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而使原本的盗窃转变为抢劫,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2012年3月13日,翟某驾驶奇瑞越野车,来到霍邱县张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一把军刀。期间张某返回家中发现翟某正在其屋内行窃,翟某遂即用军刀刺向张某并逃出屋内,随后驾车逃跑。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威胁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综合犯罪事实及各量刑情节,以抢劫罪判处翟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翟某虽仅盗得一把军刀,盗窃物品数额不大,但被张某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以军刀相威胁,其行为符合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使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故依法对翟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李传丽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