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中心小学承担原告蔡某因治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50%。
2012年5月18日下午,某中心小学学生蔡某在上课铃响以后迳直走出教室准备到操场上体育课。与此同时,在其教室门口外面的走廊上有另一年级学生段某因急于到教室上课奔跑路过。结果两人直接相撞,蔡某当际受伤,经诊断蔡某左耳为伴感音神经性耳聋、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7338余元。事后查明该学校教室外走廊的实际宽度为1.2米,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该走廊的宽度应为1.6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是由于与段某相撞而造成的。某中心小学未能组织学生安全有序地进入教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学校走廊宽度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因此认定学校具有管理上的过错。金寨县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田世清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