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夫妇二人在霍邱县经营粮油及麦麸生意。2013年2月25日,于某受雇于张、王二人为其装卸麦麸。当日13时左右,于某在送货返回的路上,从为张某夫妇送货的由孙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车厢内跌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随后,于某母亲、妻子及子女将张、王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王某以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申请追加三轮车驾驶员孙某为被告。法院告知被告张某、王某申请理由与原告主张的赔偿事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雇佣于某为其装卸麦麸,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于某在从事劳务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张某、王某承担原告损害赔偿费用的60%。
以案释法:
本案系一起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引发的赔偿纠纷,被告张某、王某二人与驾驶员孙某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个显著特征为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本案中驾驶员孙某基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致使于某遭受损害,而于某又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这就分别产生了两个不同的侵权责任。原告可以基于雇佣关系请求张某夫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交通事故请求孙某负赔偿责任。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最利于实现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但不能同时起诉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作人为被告。本案中,雇佣关系为离于某最近的法律关系,故被告张某夫妇申请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后,可向孙某追偿。
(作者:缪国利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