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届古稀的王家兄弟为了一支青花瓷掸瓶对簿公堂,弟弟要求分割掸瓶,却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掸瓶具体价值,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王甲、王乙系同胞兄弟,父母生前留下一只据说是19世纪的青花瓷掸瓶,高约50公分,直径约25公分,没有明确日后归谁所有。该掸瓶由王甲保管,王乙多次要求分割,王甲没有同意。2012年4月19日,两兄弟所在村委会对兄弟间的掸瓶之争进行调处,王乙要求分割掸瓶,并对该掸瓶价值进行鉴定,王甲则不同意,并称该掸瓶属其个人所有。村干部调处无果,王乙于是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青花瓷掸瓶价款依法分割,具体价值以评估为准。
2012年8月19日,法院开庭时,被告王甲没有出庭,王乙赶到哥哥王甲家质问,双方发生冲突;争吵过程中,哥哥王甲家的儿媳将掸瓶从二楼摔下,落地粉碎。为了查明该掸瓶的真伪及价值,王乙提出鉴定申请。金安区法院于10月10日向原告王乙发出《委托鉴定交费通知书》,要求交纳鉴定费,但王乙逾期未交,以致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掸瓶价值无法确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该起案件中,王乙最后败诉,原因就在于王乙没有依法完成举证责任。
该案诉争的青花瓷掸瓶是原、被告父母留下的遗产,未分割之前,是所有继承人的共有之物,如何依法分割共有物?《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对于难以分割实物的共有物,共有人又达不成协议,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该案中掸瓶属于难以分割之物,故其价值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作为原告的王乙要求“分割掸瓶价值,具体价值以评估为准”,就要对掸瓶具体价值多少承担举证责任。在弟弟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收集,也就是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瓷瓶价值。可该案中王乙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评估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该案中负有证明掸瓶具体价值责任的王乙,要依法对自己不能证明掸瓶价值的行为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作者:罗继红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