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18时许,江某怀疑其儿子被人绑架,遂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金寨县梅山镇金寨路老食品公司大院徐某家中,用刀捅伤徐某;邻居任某出面制止,江某又将任某捅成重伤。后江某乘出租车逃至合肥,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江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尚不适合羁押,建议继续治疗。
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江某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经依法鉴定,江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江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申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强制医疗理由成立。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等各方当事人均认为应当对江某实行强制医疗。金寨县法院依照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江某强制医疗,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
该案是新刑诉法施行以来金寨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作者:杨显明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