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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广告位引争执 法院公平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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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5年3月,原告陶某在六安市解放南路购买5-8号商铺一套,由于商铺位置错落,为了方便商铺经营,陶某与开发商约定其拥有该商铺东面位置广告位的使用权。陶某常年在外打工,后在出租商铺时发现东面位置的广告位被相邻的张某商铺占用。被告张某系承租业主李某所拥有的5-7号商铺的租户,而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其广告位位于5-7号商铺的正前方。但现在安装门头广告时,张某却将5-7号商铺和5-8号商铺东面位置的广告位整体制作成自己的广告牌了。
裕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依附于其商铺的东面门头广告位的使用权已有明确约定,故该广告位的使用权理应归陶某享有。张某在租用5-7号商铺经营过程中,应当在5-7号商铺相应的门头广告位发布宣传广告。但张某在未征得陶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陶某使用的广告位占用,其行为构成侵权。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排除妨害,拆除5-8号商铺东面位置的广告牌。

(作者:张媛媛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