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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有异议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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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据此规定,霍邱县法院马店法庭近日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通知某鉴定机构鉴定人当庭接受质询,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2013年1月,原告代某骑摩托车与被告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原告在事故中受伤,造成左下肢骨折,花去了一定的医药费用,原告的伤情经某鉴定机构评定为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霍邱县公安交警大队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因赔偿事宜,原告将被告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审理中,被告周某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为查明案情,法院遂通知鉴定人出庭。庭审中,鉴定人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并从评定时机、评定过程、评定结论依据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从而消除了当事人的疑问,认可了该鉴定结论,该案最终也得以调解结案。

(作者:李永茂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