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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离开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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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3月17日,胡先生驾车路过105国道一十字路口时不慎与朱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朱先生当场受伤倒地。胡先生担心等待交警过来会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便没有报警直接开车送朱先生去附近镇卫生院,事故车辆停放在医院停车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
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抢救伤者在离开现场时未标明事发时车辆位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胡先生投了保险,但保险公司以胡先生属于“驾车逃离现场”拒绝理赔。于是,朱先生将胡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要求胡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胡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己是为了及时救人才用车将伤者送到医院,导致未能保护现场。保险公司辩称,胡先生属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用肇事车辆载受伤的朱先生救治,意在救人,并非逃离;虽然导致未保护事故现场,但也及时保护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所列之“在事故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责。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共计7万余元。保险公司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治,真正形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的良好社会风尚,不能为了避免自己破坏现场承担全责而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本案处理结果正是基于这种价值理念作出。同时在尊重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也应以合理合适的方式保护事故现场,如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自助保留现场证据,方便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再离开现场。

(作者:甘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