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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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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2-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荣某(其本人系吸毒者)在其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中先后容留唐某吸食冰毒十次,容留刘某吸食冰毒八次,容留沈某吸食冰毒四次。2013年5月2日,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荣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荣某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容留他人吸毒的,不论容留几人,不论容留几次以及持续多长时间,不论是自愿提供还是应吸毒者的要求而提供,不论是否从中获利,都是一种犯罪行为。除非行为人是因受欺骗等原因,不明知对方是用其所提供的场所吸毒,或者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作者:李传丽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