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王某某因承包建筑工程,经朋友介绍分别向李甲、李乙兄弟俩借了40000元和160000元。2013年初,听说王某某破产了,担心自己借款的兄弟俩赶紧找到王某某要钱。王某某却拿出了一张离婚协议书,表示离婚的时候财产都分给妻子了,啥都没剩下。王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上如此约定:王某某将名下的车子、房子等所有财产全部归周某所有。同时,所欠的债务均由王某某负责偿还。
两人无奈只能将王某某及其前妻周某起诉至裕安区法院。但当承办法官找到了周某时,周某表示已与王某某离婚,双方签订过离婚协议,没有清偿债务义务。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离婚协议上王某某在对儿子王某抚养权问题约定时注明了儿子是8岁,而民政局的记录显示两人是2012年12月8日办理离婚手续的,据此认定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早于王某某向李甲、李乙借款的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向两原告借款时,发生在与被告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某应承担连带清偿偿还责任。故判决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原告李甲、李乙欠款合计200000元整,被告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甲、李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裕安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200000元。
法官提醒: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钱,虽然后来双方离婚,但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管如何约定对外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者:杨淼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