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安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姚某于孕期37+3周到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G3P2孕37+3周,头位,待产;疤痕子宫;羊水过多;胎儿畸形?”。因原告前两胎都是剖腹产,且检查状况不好,于第二天就进行剖宫产手术,术中出现大出血,当日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中出现心脏骤停,经抢救后出现神志不清等,后呈植物状态。原告丈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139572.5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医院在对姚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姚某目前处于植物状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共同作用,医疗过错参与程度拟为45%-55%)。经伤残鉴定,姚某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
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各项损失64万元;原告丈夫自愿将姚某从医院接出,自行治疗。
(作者:王秋月 王玥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