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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新车遭碰撞后修复 贬值损失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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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3-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待售新车贬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最终支持了原告安徽金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刘某驾驶皖NC52**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六安市皋城路金三角物流园内道路左转弯时,与马某驾驶的皖NZZ8**号轻型普通货车和停在物流园内金龙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致物流园内一辆五菱双排座货车及四辆五菱客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金龙公司以皖NC52**号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受损车辆贬值损失。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已经修复是否应予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因金龙公司所有的涉案五辆待售车辆系未经出售的商品,虽经修复,但车辆的性能、寿命、安全性等整体技术指标却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出厂时的标准。车辆若发生交易,其价格、价值应当低于未发生事故的同品牌同型号车辆,客观上存有一定的贬值损失。本案中,金龙公司待售新车因损害导致的贬值损失,应当作为该公司的可得利益,其合法的利益损失应当得到保护,遂支持了金龙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

(作者:李海艳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